□吳睿鶇山東臨沂從事汽車貼膜業務的“臨沂新理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近日被理想汽車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起訴索賠共計120萬元。(7月24日 紅星新聞)對于“理想汽車”120萬元的“天價索賠”,作為“理想貼膜店主”被告方朱裕昊感到疑惑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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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7-25 熱度:
□吳睿鶇
山東臨沂從事汽車貼膜業務的“臨沂新理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近日被理想汽車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起訴索賠共計120萬元。(7月24日 紅星新聞)
對于“理想汽車”120萬元的“天價索賠”,作為“理想貼膜店主”被告方朱裕昊感到疑惑與不解:“我們不是同一賽道,他賣他的車,我貼我的膜,我能給他造成啥損失?”據其介紹,他小名叫“理想”,叫了30多年,“從我2012年開始開店,店名就叫‘理想汽車裝飾’,那時候理想汽車還沒出來呢?!?/span>
不止被告“不理解”,“理想汽車”起訴“理想貼膜店”侵害商標事件,更讓眾多網友感到“不理想”。在網友們看來,理想汽車,作為一家市值超千億的知名車企,為何要跟一家注冊資金區區 10 萬元的小小貼膜店過不去?不僅讓人家“改名換姓”,索賠 120 萬元的經濟損失,而且還要求其在當地媒體登報道歉30天,吃相難看,有恃強凌弱之嫌。
一些網友還跑到“理想汽車”的直播間以及“理想汽車”的官方賬號下留言,諸如,我本來是有理想的,這下不能有了,怕被索賠,以此吐槽理想汽車的維權。
顯然,網友們對“理想汽車”起訴“理想貼膜店”案件的評判,大都站在個人情感的角度,片面認為“理想汽車”店大欺客,沒有大企業應有的格局、涵養,進行道德綁架與道德審判。事實上,“理想汽車”起訴“理想貼膜店”,畢竟是涉及知識產權的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繩,用法理來止紛爭。
至于公司名稱用“理想”二字,是否構成侵權?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介紹,如果被侵權人商標是馳名商標、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則根據《商標法》規定,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請求馳名商標保護。此案中,在“理想汽車”品牌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朱先生就已經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連續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在注冊商標被授權后,仍可以繼續在原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的權利,因此在先使用不構成侵權。如果使用者中斷在先使用,在他人申請注冊商標以后,繼續使用的,這種情況下屬于侵犯他人商標權。
對于網友們普遍質疑的120萬賠償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這意味著,倘若理想汽車沒有辦法證明自己的損失,被起訴的公司也沒有辦法證明自己的獲利,那法院可以根據侵權的情節,在500萬以下判決一個金額。這意味著,理想汽車主張120萬元巨額賠償,不屬于“漫天要價”,是有法律依據的。
“理想汽車”起訴“理想貼膜店”事件,引起巨大爭議,無疑在告訴大家,倘若不能著眼于事實與法律,過于感性地對待此起知識產權案件,則可能會偏離法律的軌道。無論如何,法律上的事終究還要從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和評價,情感終究不能替代法律。人們有理由相信,司法部門將會把法律作為此起案件的***標準和尺度,作出公平公正的***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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